浙江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

本刊讯(秦明强)“2019年,浙江法院发现识别虚假诉讼案件2109件,罚款425件,拘留58件,涉罪线索移送公安1033件,定罪216件,其中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99件158人,同比分别上升98%和52%。”

01

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全省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成绩单”,并向全社会介绍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全省法院今年将深入推进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民事制裁靠前、刑事打击断后,突出精准打击、加强源头治理,全流程防控,全方位制裁,全链条打击。

刑民并重,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为此,浙江高院去年3月在全省部署“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民间借贷等领域的虚假诉讼。

浙江高院副院长陈志君介绍,“套路贷”和虚假诉讼往往交织在一起。据不完全统计,浙江法院查处的涉虚假诉讼案件中,约80%集中在民间借贷领域,而“套路贷”本质上也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全省法院主动将打“假”与治“套”结合起来,解决群众最恨最怨最烦问题的实际行动,突出问题导向,实行精准打击、重点打击。

据了解,台州法院开展“双打”活动,重点打击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台州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同比下降近30%,效果十分明显。其中三门法院在“双打”行动中,坚持主动核查、到庭核查、关联核查、全程核查、威慑核查、专班核查、合力核查等,一年累计向公安移送侦查16件,公安立案15件,已判处2件;拘留、罚款39人,罚款总额129.2万元。宁波法院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公布职业放贷人170人,发布虚假诉讼黑名单130个自然人、6家企业,黄名单395个自然人、11家企业。拘留43人、罚款103人,判刑79人。

针对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虚假诉讼识别难问题,舟山中院出台《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防范与识别类案指引》,根据案件审执流程归纳梳理识别虚假诉讼的重要步骤与审查方法,诉前及立案审查阶段强化信息收集,审前阅卷及准备阶段强化证据审查及关联案件检索,庭审阶段强化诉讼两造对抗及法庭调查引导,审后调查阶段强化依职权调查。

全省三级法院强化“一盘棋”理念,强化立审执衔接,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起从虚假诉讼的甄别预警、线索归口移送、民事制裁、刑事处罚、挂牌督办以及责任追究一整套工作流程,初步构建了内外联动、齐抓共管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工作机制。海曙法院专门成立由多个部门员额法官组成的虚假诉讼甄别小组,集中智慧甄别虚假诉讼。台州地区对移送公安的虚假诉讼案件实行院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及时跟进公安、检察办案进度;会同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出台虚假诉讼犯罪认定标准,就虚假诉讼犯罪本质、罪名、共同犯罪、金额认定等细节问题达成共识,提高虚假诉讼甄别和移送准确性。

在打击上,全省法院坚持刑民并重,2019共审结“套路贷”犯罪484件2097人,涉案金额10亿余元。全省发现识别虚假诉讼案件2109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案件425件,对当事人处以拘留的案件58件,涉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共有1033件,以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定罪的案件216件(部分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尚未起诉到法院),其中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的案件99件158人,同比分别上升98%和52%,远超全国其他省份的刑事处罚数量。全省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收案量比2018年同比下降29.3%。

密织法网,破解打击虚假诉讼“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出台了许多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制度、规定,但实践中也反映存在“最后一公里”现象。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也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暴露出识别难、移送难、处罚难等问题。

为此,浙江高院在广泛调研和实践基础上,分别于去年12月、今年1月制定下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内容主要包括虚假诉讼行为的类型、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与甄别、虚假诉讼行为的审查与移送、虚假诉讼行为的制裁与打击等四大方面。

据了解,浙江不仅仅规定“双方串通型”的虚假诉讼,而且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也纳入其中,将“单方”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进行规定,体现从严打击的特点。

为加强虚假诉讼的防范与甄别,浙江要求,在立案环节,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在庭审中,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合议庭或主审法官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进行诚信诉讼宣誓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官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该调查的应该调查,该传唤的应该传唤。法官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按照司法责任制要求进行追责。

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浙江从不同诉讼阶段的制裁、制裁

方式、制裁对象三个方面进行规定。结合全国各地法律打击虚假诉讼的经验做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赔偿损失、失信惩戒以及刑事处罚等措施。并于去年底制定了《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目前已和省信用中心进行对接,将首批57个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报送省信用中心,纳入“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名录,并已在“信用中国(浙江)”平台上发布,供有关部门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失信惩戒参考。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纳入全国失信人信息平台,这在全国省级层面尚属首创。以后,全省法院将按月报送制度,促进诚信诉讼,助推信用浙江建设。

“1+1+x”体系,打造“最严打击虚假诉讼措施”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移送材料不明确、移送公安机关衔接不通畅等问题,浙江高院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进行有效沟通,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对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如何处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如何处理等问题达成共识,通过刑事严惩诉讼失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两份《解答》一起构成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1+1+x”体系中的“1+1”内容,力求打造“最严打击虚假诉讼措施”;我们还将进一步落实完善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关联案件检索机制、重点领域案件防范虚假诉讼工作指引等,完善“1+1+x”体系中的“x”内容,全流程防控,全方位制裁,全链条打击,真正做到史上“最严”,让虚假诉讼无处藏身。

今年,全省法院将把《解答》的落实作为重要任务来抓,逐项对表、逐条落实责任,以钉钉子的精神切实解决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中的识别难、移送难、处罚难等问题。特别是要把民事制裁靠前做深做实,把好立案和审理关口。

同时,全省法院将继续加强案件质量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力度,压紧压实民商事法官的责任,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法官,应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承担相应审判责任。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一律从严处理。

原文链接:http://sclw.fzyshcn.com/shyf/163374.html

 

This article does not represent International News Network | News Desk of International Media Organization(IMO) Viewpoint,If reprinted, please indicate the source.:https://news.ngoimo.org/china-news/2021/05/09/archives/10807

Like (0)
Donate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Reiko Gu's avatarReiko Gu华文媒体
Previous 2021-05-09 03:23
Next 2021-06-08

You May Also Like...